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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河南商会章程(修正草案) (提请2024.1.29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缩    写:HNCCHN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外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湖南省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湘豫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湘爱豫,聚融共勉,升华自我,兴会为国。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内


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

    (二)开展湘、豫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河南”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豫商”正能量品牌。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商城、会刊等。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在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豫籍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无违法违纪和犯罪纪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于入会当年一届一次性交纳。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相关材料等,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计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成员三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4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商会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和物品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犯罪纪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参选会长的人员,应为加入商会三年以上,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现任常务副会长以上会员,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长候选人选经换届选举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会长建议人选须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 1月 29 日本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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